在国有土地征收中,拆迁方除了要补偿咱们房屋本身的价值,其实还有各种补助和奖励,可不要被拆迁方拿走了,那么其补偿标准到底是多少呢?下面就由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来跟大家聊一聊。
律师解读
首先《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但对于具体的补助和奖励名目,《征收与补偿条例》并未明确。自《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以来,各地研究制定了许多征收补助奖励的政策。虽然补助和奖励的类别、标准各有不同,但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征收补偿活动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政策支撑,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实践中,征收补助的项目主要包括:
一、货币补助
即政府对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在房屋价值补偿的基础上,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一定比例给予额外的补助,并以货币形式支付。国务院2015年6月25日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其中明确提出“要积极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许多省、市也相应制定了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在房屋征收中,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助,可以进一步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方式,这也与国务院的文件精神相符。同时,从各地立法看,给予货币补助的对象一般限于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助,可以在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情形下,弥补被征收房屋与同类地区普通新建商品房的价格差异,从而实现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条件的目的。
二、产权调换补助
即政府在相同建筑面积产权调换房屋价值高于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时,对被征收人应当支付产权调换房屋和被征收人房屋价值差,所给予的费用减免政策,即此种情况下,被征收人可以少付或者不付差价。根据《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但实践中存在产权调换房屋价格高于被征收房屋价格时,被征收人因经济条件困难无力支付差价的情形,使得《物权法》“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的立法目的落空。为解决这一问题,规定“产权调换补助”,给予这部分被征收人补助,适当弥补相同面积部分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差,有很强的现实意义。而且也符合《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不低于同类地区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的相关规定。
三、困难补助
即政府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对于存在社会困难或其他特定困难的被征收人给予的帮扶和补助。房屋征收活动带来的搬迁、未来生活等问题会对被征收人的生产、生活造成一定影响,尤其是对部分生活困难群体造成的影响则更大。因此,有必要对这些困难群体给予适当补助,尽量减少对其带来的影响。从地方立法来看,给予困难补助的对象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城市居民中生活困难群体,如低收入家庭、残疾家庭等;另一类是房屋征收时被征收人处于特定困难的群体,如被征收人或者其家庭成员存在重症病人等。
四、住改商补助
即政府对于房屋所有权人自行改变住宅房屋用途,用作经营性用房的情形,基于“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除按照住宅用途给予征收补偿外,还应给予被征收人适当补助的政策。
史主任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