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福建新闻1月8日电(李冰琳)2023年6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公告,将调整后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予以公开,根据该名录,野猪不再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
野猪被移除“三有”名录后,就可以随意捕猎了吗?近日,永泰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狩猎犯罪案件。为扩大宣传效果,提高学生生态保护意识,永泰法院邀请福州工商学院学生全程旁听案件庭审。
案情简介:2022年11月至2023年6月期间,被告人郑某某为防止野猪破坏其山场内的农田、果树等农作物,购买了5套捕猎夹及6个报警器,放置于山场用于猎捕野生动物。期间共捕获活体野猪4只,并带回家中宰杀食用。经林业技术专家评估,4只野猪的经济价值合计人民币2000元。
永泰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并杀害4只野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判处其拘役四个月,缓刑6个月。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并自愿向永泰县林业局缴纳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人民币2000元。
法官说法:虽然野猪不再是“三有”保护动物,但并不意味着就可以随意猎杀野猪!野猪调出名录后,开展猎捕活动程序更加简便,但仍然要坚持保护优先原则,严格遵守禁猎区域、禁猎期、禁用猎捕工具和猎捕方法以及国家枪支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日常生产生活中如需对付野猪,应把情况告知相关部门,由专业人员采取安全科学的解决措施。如果发现非法捕猎等相关线索,可立即报警。(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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