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员配送期间撞伤人,平台公司是否需担责?|以案说法
【大河财立方 记者 段伟朵 实习生 穆童】外卖员配送过程中出现交通意外致人受伤,谁来担责?1月15日,大河财立方记者从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结一起外卖骑手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明确了骑手、外卖平台开发商、外包公司及保险公司之间的责任划分。
【案情】
“外卖小哥”撞伤人,多家公司被告上法庭
此前,外卖骑手李某在驾驶电动车为客户送餐过程中,行驶至中原区百花路与棉纺路交叉口处时,与驾驶电动车的马女士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使马女士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后马女士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右外踝骨折、右足第三、五跖骨开放性骨折。事故发生后,李某认为不应当由自己支付马女士医药费,因双方赔偿问题协商未果,马女士将外卖骑手李某、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某保险公司诉至中原区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4025.85元。
据了解,李某在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后简称外卖平台开发商)开发运营的外卖平台注册了众包骑手,其与外包公司河南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后简称外包公司)签订了《服务合作协议》,约定李某根据该外卖平台内的订单信息自主完成接送单任务后,获得该外包公司提供的相应服务费用。同时,该外包公司以李某为被保险人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骑手综合保险”,并支付了足额保险费。
被告外卖平台开发商辩称,公司与被告李某之间不存在任何劳动、劳务或雇佣关系,其只为外卖平台提供信息服务,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外包公司辩称,公司与被告李某仅是服务合作关系,公司对李某无任何形式的管理约束,其不是公司的员工,因此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公司投保了“骑手综合保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应当由被告李某自行承担。
被告保险公司仅同意赔付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共计10240.37元。
【判决】
外卖平台开发商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俩公司要担责
中原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李某作为本案事故直接侵害人,应承担侵权责任,但被告李某系在执行配送服务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从外包公司对李某进行管理、为李某结算费用、购买保险等方面,可以认定李某与其存在劳务关系,李某系执行外包公司工作任务造成原告损害,故应由外包公司对李某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外卖平台开发商仅为外卖平台运营主体,仅提供信息服务,并不对骑手进行管理,故原告要求外卖平台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被告保险公司承保骑手综合保险,应在其保险限额范围内按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马女士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共计12483.7元,被告外包公司赔偿原告马女士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275元。
判决生效后,被告主动履行赔偿义务。
承办此案法官提醒,在互联网平台经济的浪潮下,外卖平台方为了更好地拓展市场和扩大业务范围,多采用分包模式将不同的区域分包给不同的配送商或合作方,这些配送商或合作方通常负责招募和管理本区域的配送员。随着用工方式的互联网化,配送员劳动关系确认的难度也在“升级进化”,随之引发的纠纷也面临着新问题。
因此,对配送员有管理关系的用人单位或者平台管理方更需规范用工行为,加强对配送员的管理和培训,增强他们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同时,为配送员购买保险,一方面保障配送员的人身权益,另一方面在出现意外事故时可以保障受害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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