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助人为乐却不小心致他人受伤,要担责吗?
小张逛街时,路遇心脏病发、失去意识的老李。曾学习过急救知识的小张见状,上前对老李实施了紧急心肺复苏,老李逐渐恢复意识。后老李被送至医院,经检查,老李因心肺复苏导致肋骨断裂。本是助人为乐,却导致他人受伤的小张需要为此担责吗?
以案说法
不需要。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二:未成年人“打赏”主播的钱,父母能追回吗?
7岁的小李与外婆共同生活。在外婆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小李用外婆的手机注册了某游戏直播平台。之后的几天内,小李多次用外婆的手机向直播平台转账充值购买虚拟币,用于“打赏”平台主播。随后,小李的行为被其母亲发现,其母要求平台返还钱款。小李“打赏”主播的钱还能追回吗?
以案说法
能追回。民法典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案例三:可以发动网友“人肉搜索”抓小偷吗?
小刘在某商场丢了手机,小刘怀疑在商场柜台逗留时间较长的小王偷了自己的手机,但并无确凿的证据。朋友小李建议小刘可以在网络上发布有小王的照片和丢手机情形的文字等信息,发动网友一起寻找手机。小刘可以对小王进行“人肉搜索”吗?
以案说法
不可以。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案例四:胎儿有继承权吗?
小明和小红是一对新婚夫妇。结婚后不久,小红怀孕了,然而孩子还未出生,小明就意外离世,生前没有留下遗嘱,孩子在小明去世后出生。小明去世时还是胎儿的孩子是否享有继承权?
以案说法
有继承权。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案例五: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吗?
小周以自己的身份信息注册了一个游戏账号,并在账号中充值且留有余额。后小周将游戏账号出租给小张使用,小张用该账号玩游戏时,多次使用外挂操作,违反游戏平台相关规范,账号最终被游戏平台查封。小周留在账号中的余额也不能使用,并且无法提出。小周可以要求小张赔偿网游账号被封造成的损失吗?
以案说法
可以。民法典第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如果小周与小张之间约定小张在使用账号期间不得违反游戏平台相关规定采用外挂等违规操作,那么小周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请求小张承担违约责任;小周也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小张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忻州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