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十年的时间,杨平(化名)始终咽不下一口气——投资白银期货,短短20天时间,20万元投资款亏得不到百元。杨平认为交易公司和交易所存在问题,但诉讼中都因证据不充分而败诉。“走投无路”的杨平最终向市检三分院申请民事诉讼监督,承办检察官依法履职找到新证据,最终案件发回重审。近日,杨平拿到判决书,法院对新证据予以认定,以交易所存在过错为由,判决交易所赔偿杨平6万余元。
为环游梦大胆投资 20万元仅剩95.33元
“老伴儿,你觉得这个投资靠不靠谱?那么大的交易所,应该不会有问题吧?”听到杨平这样询问,爱人就知道他已经动心了——几天前,有人向杨平介绍了“现货白银”产品,并保证“稳赚不赔”!
2014年,临近退休的杨平有了一个梦想:退休后,带着老伴儿环游全国!然而,家中几十万元的存款够不够呢?“旅游基金”不足的忧虑一直困扰着杨平,因此,当他听到朋友说起期货交易,让钱生钱的想法便一发不可收了。
在朋友的介绍下,谨慎的杨平先到某交易公司了解概况。工作人员推荐了白银的相关业务,“这款产品能达到将近50倍的杠杆力度,真正实现‘小投入大回报’!”杨平并没有被这种营销术语忽悠住,但是,工作人员还向杨平透露,该公司是某大型交易所的会员单位,信誉有保证!
杨平和爱人商量后认为,即使不能实现工作人员承诺的巨额利润,但购买白银期货应该还是能获利,回报好的话,“旅游基金”肯定能宽裕不少。
杨平决定赌一把,拿出了20万元存款,在交易公司开设了账户,用以购买某交易所的白银产品。然而,仅仅20天后,现实无情击碎了杨平的发财梦——当他再次登录自己的线上账户后,傻眼了,甚至不敢相信眼前看到的,电脑屏幕上赫然显示着资产总额:95.33元!
20天的时间,20万元变成了不到100元!
多年之后,杨平都无法说清当时的心情,愤怒!自责!焦虑!怨恨!他只记得自己欲哭无泪地对老伴儿说:咱们以后旅游的钱,没了……
讨“公道” 诉讼却屡屡失利
暂时抚平自己的情绪后,杨平觉得,这次亏损和交易公司脱不开关系——那么短的时间里赔光了20万元,肯定是这款产品有问题,交易公司有猫腻儿。抱着这种认知,杨平和交易公司多次沟通,但对方认为“投资有风险”,20天赔掉近20万元并非不可能。
协商之路走不通,杨平便把交易公司和交易所诉至法院,提出交易所的白银投资产品违反了国家的行政法规,属于违规经营,要求交易公司与交易所对自己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但庭审中,杨平仅提供了自己与相关工作人员的电话录音,用以证明白银交易业务系违规经营。
法院认为杨平提供的证据仅有电话录音,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自此,讨回“公道”成为杨平的执念,往后几年,他在法律程序中都因证据不充分,一直未得到想要的结果。
眼看诉讼之路走到了头,但杨平仍不甘心,一次偶然的机会,其得知案件还有一个救济渠道,就是向检察机关申请民事诉讼监督。于是,他向市检三分院递交了《监督申请书》。
从录音中找出新证据
市检三分院受理案件后,检察官孙曼仔细审阅诉讼卷宗及当事人提交的多份材料,认为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均无不当之处,因杨平仅提供了一个电话录音,该证据证明力较弱,无法达到证明“白银产品系违规经营”的目的。
孙曼找出这段录音,反复听取内容的过程中,捕捉到了一个重要的信号。录音中讲到:“……交易所没有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履行报批程序,是违规上线的品种……”。什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内容又是什么?孙曼认为,如果存在“管理办法”,且十一条的相应规定与录音一致,就不排除录音中所说事实的真实性。而这,很可能是一个突破口。
为准确查明案件真相,办案组查阅了大量的金融法规、规章等资料,试图找出“管理办法”。通过海量搜索和查询,办案组找到了一个关键性的文件:《北京市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根据该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金融交易场所新增交易品种的,由区(县)金融工作部门初审后报市金融工作部门。办法与录音中的内容对应上了!这就意味着,录音虽然证明力不足,但所述内容的真实性极大。
办案组通过询问当事人及相关金融从业人员、走访调查交易所等单位,逐步明晰了新证据的脉络。孙曼也耐心向杨平分析了原有证据证明力不足确实无法获得胜诉的原因,并帮助其梳理所需要的新证据。
在检察官的建议下,杨平终于找到了关键性的新证据,即金融局针对杨平的请求出具的“答复意见”,该意见明确载明:交易所的涉案白银产品未经报批,属于违规交易的品种。
市检三分院认为,某交易所将未经报批的产品违规向公众提供,具有主观过错,且行为与杨平的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交易所应当向杨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市检三分院以“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为由提请抗诉。
再审启动后,法院采纳了检察院的抗诉意见。最终,法院依据新证据,以及交易所主观过错、因果关系大小等因素,改判交易所赔偿杨平6万余元。
拿到终审判决的杨平给检察官打来电话,用哽咽的声音念了法院的改判结果。“感谢检察机关!这么多年,我睡不好觉,我清楚,自己已经魔怔了。如今能够改判,从根儿上驱走了我的心魔,终于把这件事放下了!我退休了,过几天,就要和老伴儿开启行程,游遍祖国的大好河山!”
名词解释:民事诉讼监督
民事诉讼监督是检察机关主要职能之一,即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依据法律规定,有三类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检察院申请监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孙曼介绍,民事诉讼监督是我国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也是检察机关最贴近民众、直接服务民生的工作之一,对维护当事人、案外人合法权益及司法权威有着重要意义。检察机关将坚持为民初心,聚焦“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扎实推进“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各项工作举措落地落实,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