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综合 订婚后双方又解除婚约,彩礼该退还吗?近日,湘西州龙山县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近日发布了这起案例。
王某与罗某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二人短暂相处后按照当地习俗举行定亲仪式,王某给对方彩礼礼金48000元,并为其购买了价值53000元的“五金”首饰。定亲后双方因琐事发生纠纷,发现双方性格不合,遂解除了婚约。双方因返还彩礼等问题多次协商未果,王某遂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在开庭当日庭前准备阶段积极组织双方调解。
王某认为,彩礼是用于双方结婚,既然双方未能如愿结成连理,女方理应退还全部彩礼;罗某认为,双方未能结婚并非自己一方原因,且彩礼已在准备婚姻时有所消耗,不愿退还彩礼。办案法官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并以案释法,讲解了关于婚约财产的法律条款和适用情形。
最后,王某与罗某就彩礼返还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由罗某返还彩礼6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