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严广雨 记者 郎建强)“很珍惜检察机关能给我参加这次社会公益服务的机会,经历这件事以后我一定吸取教训,做个遵纪守法的公民。”近日,金湖县检察院组织的拟不起诉人蔡某在社区参加公益服务后表示。
蔡某因与租户产生矛盾纠纷,持自喷漆等对店铺内家具污损,造成损失2.5万余元,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案发后,蔡某认罪认罚,对自己冲动的行为非常后悔,并积极赔偿损失12万元,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据了解,这是该院参与县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探索基层轻罪治理新路径,对轻微犯罪嫌疑人适用“拟不起诉+社会公益服务”的首批案例。
近年来,该院充分运用相对不起诉权,有效化解矛盾、促进社会稳定。出台《关于组织轻微犯罪案件拟不起诉人参与社会公益服务的实施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拟不起诉人,依据自愿、教育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经签署《社会公益志愿服务承诺书》参与养老助老、社区志愿活动、交通文明劝导等社会公益活动,以此考察拟不起诉人认罪悔罪态度,有效增强基层社会治理力量,切实发挥惩戒犯罪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