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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文案号:(2024)鄂01民终8007号。
来源 |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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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环保理念的深入人心和政府政策的扶持,越来越多的民众开始选择购买新能源汽车作为日常出行工具。然而,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新能源汽车自燃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种现象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新能源汽车一旦自燃,不仅会造成车主财产损失,还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因此,新能源汽车自燃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谁来承担,已经成为一个备受大众关注的问题。
近日,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永安法庭就审理了一起因新能源汽车自燃引起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这起案件的具体情况如下:
2021年9月7日,韩某驾驶其所有的新能源汽车行驶至武汉市蔡甸区汉宜高速路段时,车辆突然发生自燃,导致整辆车被焚毁。事故发生后,韩某的车辆保险公司对车辆进行了定损,核定赔付金额为18万元。韩某向保险公司出具了赔款收据及权益转让书,并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事故车辆赔偿协议书。
为了查明车辆自燃的原因,2021年9月23日,韩某与保险公司共同委托湖北某司法鉴定中心对事故车辆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显示,起火部位位于车辆行李箱内左后部的蓄电池处,起火原因符合电气线路故障所引起。保险公司为此支付了1万元的鉴定费用。随后,于2021年9月29日,保险公司向韩某支付了18万元的车辆赔偿款。
在取得代位求偿权后,保险公司将车辆生产者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18万元的车辆损失及1万元的鉴定费用。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车辆生产者对保险公司单方委托的鉴定结果表示异议,坚称车辆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在法官的释明下,车辆生产者申请对事故车辆是否存在质量缺陷以及缺陷与自燃事故之间的关联性进行鉴定。2024年1月,鉴定机构出具了鉴定意见书,排除了人为原因和外来因素,认为车辆自燃是由于原车电路或电气设备存在故障所致。但由于缺乏车辆的维修、保养相关资料,无法确定原车电路或电气设备故障是否与产品质量缺陷直接相关。
在开庭审理中,保险公司与车辆生产者就“车辆是否因质量缺陷导致火灾事故”这一争议焦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双方均认为对方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面对这一僵局,案件承办人认为,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承办人指出,产品存在的“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汽车产品的设计与制造属于专门技术,这些技术为生产者所控制,普通驾驶者无法了解和接近。因此,如果要求驾驶者证明产品存在缺陷,实属强人所难。结合本案情况,事故车辆在正常行驶过程中发生自燃,已经初步证明汽车存在质量缺陷,不符合人们对汽车安全性的正常期望。因此,将举证责任分配给生产者更为适当,并由生产者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最终,蔡甸法院一审判决车辆生产者向保险公司赔偿18万元的车辆损失。车辆生产者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车辆生产者的上诉,维持了原判。这一判决为新能源汽车自燃责任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法律参考,也为消费者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支持。(李佳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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