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琼 96 刑没 1 号
犯罪嫌疑人吴辉勇,男,1972年7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460001197207080719,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出生地、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住址海口市海秀街道办事处长怡路23号城市海岸一期24号蓬莱阁5栋1-3号房。
犯罪嫌疑人吴辉勇因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五指山市公安局2019年10月14日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吴辉勇自2019年起逃匿国外。五指山市公安局于 2023 年5月22日发布通缉令,现已满一年至今不能到案。
经查,上世纪80上代末90年代初,犯罪嫌疑人吴辉勇带着石奇进、王卿(因本案已判决)等人混迹于五指山市电影院附近的赌场内。1995年8月,吴辉勇成立五指山鹏辉实业有限公司,后相继笼络石奇进、本玉富、吴辉文、王继升(因本案已判决)等人,从1997年起,便以鹏辉实业有限公司名义在五指山市红旗路55号一楼开设“牌九”赌场。1998年又在红旗路55号二楼增设“牌机”赌场,规模进一步扩大,上述赌场被当地群众称为“鹏辉赌场”,吴辉勇等人亦被称为“鹏辉帮”。因开设赌场攫取了巨大的经济利益而在当地名声大噪,“鹏辉帮”黑社会性质组织正式形成。“鹏辉帮”黑社会性质组织人数众多,骨干成员较为固定,层级分明、吴辉勇对组织的发展、运行、违法犯罪活动进行决策指挥、协调管理,掌握并分配组织非法收益,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犯罪嫌疑人吴辉勇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大规模地开设赌场,大肆敛财,在五指山市攫取经济利益合计约人民币7000万元。后以此设立五指山华爵商务酒店、五指山华爵房地产公司等经济实体,攫取巨额经济利益。
海南省五指山市公安局依法查封犯罪嫌疑人吴辉勇或海南华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140项,具体如下:1.位于海南省五指山市的不动产权证号为五国用(2003)第 47 号的土地使用权;2.位于海南省五指山市不动产权证号为五国用(2008)第52号的土地使用权项下未被征收的64.05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权;3.不动产权证号为五国用(2010)第14号的土地使用权;4.不动产权证号为五国用(2010)第 15 号的土地使用权;5.不动产权证号为五国用(2010)第16号的土地使用权;6.不动产权证号为五指山市房权证五字第五初 10039-8 号的华爵商务酒店第一层1007号商铺;7.不动产权证号为五指山市房权证五字第五初 10039-18 号的华爵商务酒店第一层1017号商铺;8.不动产权号为琼(2018)五指山市不动产权第0005962号至第 0005970 号的华爵大厦的 9 套商铺,即华爵大厦的1016号至1025号商铺;9.不动产权号为琼(2018)五指山市不动产权第 0005563号、第0005564号、第 0005701 号至第 0005720 号、第 0005971号至第0006009号、第0006185号至第0006209号、第0006211号至第 0006230 号的华爵大厦房产共计 106 套,即华爵大厦房号为 401 至 443 房、501 至 543 房、601 至 620 房;10.不动产权号为琼(2018)海口市不动产第 0043563 号的海口市长怡路 23 号城市海岸一期蓬莱阁 5 幢 1 层 3 号房;11.不动产权号为五指山市房权证五字第 WZSSC140007 号的五指山市迎宾大道东北侧泽诚嘉园小区整体土地使用权证(大证);12.位于五指山市迎宾大道东北侧的泽诚嘉园第 2 层、第 3层、第 4 层商铺;13.位于五指山市迎宾大道东北侧的泽诚嘉园 601 至 603 房、605 至 610 房、701 房、710 房、1501房,共计 12 套房产;14.位于五指山市越丰路 3 号的华爵商务酒店第 2 层、第 3 层房产。其中第 2 项、第 10 项不动产在吴辉勇名下,其他不动产在海南华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
冻结吴辉勇持有的华南华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冻结其持有的海南白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0.8645%的股权。
冻结吴辉勇名下或实际控制的银行账户存款共计人民币 426864.44 元,具体如下:1.海南华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1)账号为 21731001040010906 的农业银行账户存款 796.19 元;(2)账号为 21731001040011235的 农 业 银 行 账 户 存 款 35549.19 元 ;( 3 ) 账 号 为1005507600000177 的农信社银行账户存款 3961.75 元;2.海南华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华爵商务酒店名下账号为1005590300000118 的农信社银行账户存款 196516.69 元;3.海南华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五指山分公司名下账号为2201027609000006105 的工商银行账户存款 516.22 元;4.吴辉勇名下银行账户:(1)账号为 6215366455020654226的 农 信 社 银 行 账 户 存 款 15289.36 元 ;( 2 ) 账 号 为5240470019455579 的工商银行账户存款 17941.11 元;(3)账号为 606421001220111949 的邮政银行账户存款 16173.49元;(4)账号为 606421001220105632 的邮政银行账户存款3235.55 元;5.吴泽靖名下账号为 2201020901018180425 的工商银行账户存款 136884.89 元。
吴辉勇实际控制的海南华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中国农业银行五指山市支行因铺面租赁费用享有的债权115560 元。
因犯罪嫌疑人吴辉勇潜逃国外,于 2023 年5 月22日被公安部以 B 级通缉令通缉,至今已满一年。
为此,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琼一分检没申[2024]1 号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八条之规定,请求本院以违法所得为由没收犯罪嫌疑人吴辉勇的上述财产,并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
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进行公告,公告期间为六个月。公告期间内,相关利害关系人可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参加诉讼。未在公告期内提出权利申请的,本院将依法裁定。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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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五指山警方
编辑:林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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