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11日22时8分左右,王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许昌市八一路与劳动路交叉口约300米处时,被许昌交警三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王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60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王某某给予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记12分的处罚。
编辑:齐畅
审核:王淼
终审:何永超
来源:许昌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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