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1月3日,平邑交警大队查获一起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交通违法行为。
当日17时许,地方中队执勤交警在327国道地方镇路段设卡,对车号为“鲁QG****号”中型专用校车进行检查,经核实,驾驶人刘某并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执勤交警依法将该车辆查扣,当场对驾驶员进行了安全教育,告知其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及严重危害,并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法律链接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交警提示
学生交通安全问题不容轻视,不能心存侥幸,对于接送学生上下学的车辆,必须是符合校车使用标准的车辆,并且必须由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
来源:平邑交警大队